“老賴”不執(zhí)行判決 法院有“后招”幫忙滿洲里
在司法實踐當中,即使法院已判決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,但是仍有很多人仍抱著“死豬不怕開水燙”的心態(tài),不履行法院的判決。這種情況下,債權人仍可尋求法院的幫助,法院可以讓“老賴”“榮登”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,讓其生活處處受限,便會最終還款。陳某就是因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上法庭,法院作出判決后,他卻當起了“老賴”,法院依法使其登上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,迫于壓力主動還債了。
原告魏某一直在滿洲里市經(jīng)營蔬菜水果批發(fā)生意,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,被告陳某做蔬菜水果生意,從原告處賒購蔬菜和水果運輸?shù)蕉砹_斯銷售。在此期間,被告陳某多次從原告處賒購蔬菜、水果,賒購菜果款數(shù)十萬元,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菜果款,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,拒不支付原告。為此,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貨款,對于欠原告貨款的事實,被告予以承認,但只是以各種理由推脫,至今未支付。原告魏某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貨款。經(jīng)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從原告處賒購蔬菜水果,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關系。被告在拉走貨物后,理應給付原告約定菜果價款,雙方?jīng)]有約定給付時間,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給付,故被告本人簽字確認的兩張賒欠單記載的賒欠數(shù)額194508元貨款,被告應予給付原告。
法院判決后,被告陳某卻當上了“老賴”,一直沒有將欠款給付原告。法院依法將其列入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,陳某在貸款、出入境等多方面處處碰壁、寸步難行。于是,通過法院歸還了欠款,“主動”履行了義務,成功“走出”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,從此生活不再受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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